厦门市行为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厦门市行为科学学会,英文名称:Xiamen Society
of Behavior Science(缩写XSBS)。
第二条
厦门市行为科学学会主要有厦门市内各高校、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研究行为科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跨学科、多学科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探讨人的行为规律,着重研究适合国情的人的行为的理论和方法,为厦门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四条
厦门市行为科学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厦门市公务员局和中国行为科学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厦门市行为科学学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3楼人才评荐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致力于行为科学研究、教学和应用的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实 际工作者和学术团体,开展课题研究和应用试验,推进厦门地区行为科学的发展;
(二) 普及行为科学知识、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学的推广和咨询服务活动,使行为科学在经济特区建设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
(三) 开展行为科学的研究,举办学术会议,交流经验;
(四) 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 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研究人才素质测评、交流推广应用行为科学的先进经验;
(六) 与各类组织和企业合作,研究和解决管理实践问题。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研究人才素质测评、交流推广应用行为科学的先进经验;
(七)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二级部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主要学科、行为科学研究及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支持或资助行为科学研究与应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交流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可向本会申请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是: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从事行为科学学术活动、咨询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实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一般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对在行为科学研究、教学和应用中有重要建树的学者、专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有名誉会长指导学会工作。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征得本人同意后,经理事会大会通过,特别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科协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厦门市社科联和厦门市科协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行使对外活动代表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二级部门:
(一) 各二级部门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直接冠以“厦门市行为科学学会”字样,不另订章程,但可制定二级部门管理条例。
(二) 本学会可设置专业学术委员会、咨询部、编辑部等部门。
(三) 各二级部门不单独发展会员,各部门主任由学会理事会任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社科联、市科协和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社科联和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科联、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市科协和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